昨日 2010/01/27(三) 下班後,因為台北縣的垃圾不落地,所以就衝回家等垃圾車,

終於垃圾車來了,我也順利完成到垃圾的任務;

忽然看到隔壁戶電線桿旁有人放置大型廢棄家具,心想待會應該有清潔隊會來運走吧

那順便去拿家裡不要的兩個書櫃隔板下來,讓他順便收走,

我也不必為了兩塊木板,再勞駕清潔隊跑一趟來收〈好心被雷親〉

結果‧‧‧悲慘的事就這樣發生了‧‧‧

當我放下兩塊木板的當下,躲在一旁"守株待兔"的清潔隊稽查員突然跳出來,

問我:小姐,你住附近嗎?

我說:對啊!〈順勢指了我家的方向〉

他說:你不知道這裡不能丟垃圾嗎?

我說:不知道,不能丟嗎?那我拿走就是了。

他說:你已經觸犯‧‧‧,我現在要告發你。

我說:我已經拿走了,你憑什麼告我?

他說:我全程都有在攝影,我看到你有把兩塊木板放下來。〈真像小學的糾察隊〉

我說:既然你已經告訴我不能放,我拿走就是了,你開什麼罰單?

他又再重複一次:你已經觸犯‧‧‧,我現在要告發你。〈台詞是真的背的很熟〉

由於我不配合拿出身分證明,他就 Call 警察來〈靠!誰倒垃圾會帶身分證?〉,

他告訴我,因為這裡已經被違法放置大型垃圾 2 天了,所以他們才過來蒐證,

並守在旁邊抓人〈都已經丟了,是要抓鬼喔?〉。

我告訴他你們應該先把這些垃圾清走,調閱監視器蒐證,

而不是讓垃圾繼續在這裡誘惑犯罪,你們再躲在旁邊抓人賺業績;

〈就像光明正大的放了一袋錢在路邊,引誘別人去拿再說是偷竊的道理是一樣的!〉

像我一樣的人我相信是很多,

而且真的只是兩塊小木板,要再浪費社會資源來清,

我真的覺得非常的不值得~

 

他說他不管這些,清垃圾不是他的職責,他只負責開單子;

他知道我很冤枉,但是他已經開錄了,就一定要罰我,才可以 "交差"

〈這就是公務員,只能做一件事,只管他份內的事。

在我們私人企業,可容不下這樣的處事態度〉

警察來了也是一樣,警察說他們只負責過來看看,無法決定開不開單,

我不給公務員開單,就叫妨礙公務,我不給資料,他也只能把我帶回警局"交差"

〈要不是一心想著再不去接小孩,肯定被我老母罵到臭頭!

去警局跟你耗我也無所謂,你找我麻煩,我也不會讓你好過,狠|||

老公說去派出所過個運也不錯!說的也是,很少有機會可以去體驗一下。〉

我說:請問法條在哪裡?可以給我看嗎?請問要罰多少錢?

他說:沒有像交通法規這樣有一本可以查詢,罰多少要等裁決。

我就已經跟你講你已經觸犯‧‧‧,我現在就要告發你。

〈有沒有搞錯?已經要被罰了,還這樣不清不白,誰甘願?〉

他說:之前垃圾分類的時候就有在宣導,這是大家都應該知道的事。

〈靠!垃圾分類我知道,要裝規定的垃圾袋我也知道,

垃圾不落地我也知道,也曾傻傻分不清推肥跟廚餘,

更因不知道壞掉的球鞋、破衣服、棉被、腳踏車要怎麼處裡持續在傷腦筋。

但是借問路人甲們,有誰平常沒事會去看有關法規?知道這要罰多少錢?

有人有這種常識嗎?我相信八成以上的人一定和我一樣搞不清楚!〉

於是在警察與稽查員再三的保證,當我申訴的時候,他們願意配合提供證據,

證明我只是放了兩塊木板,並且已經拿回來了,

老公也拍了照存證,稽查員先生也重新錄製並大聲口述一切經過後,

我才給他簽下去,準備隔天就要尋求管道來申訴,因為實在被開的太不甘心了!

〈講到這個就一定要補充一下,他們錄製的時候 DV 放的離我大約 5 m之遠,

竟跟我說我們的對話都有收錄,借問是哪一個牌子的 DV 那麼神?收音效果有那麼好嗎?〉

就在事情落幕的時候,馬上就有另一位住對面的小姐,拿了一個桶子來丟,

而我、公、兩個警察都親眼看到,立刻我們叫稽察員來看,

他竟回:他沒看到,沒有辦法。

我跟他說:我有拍到,警察先生也看到了,你是不是應該公平點?

他還是以他的官腔說:他沒拍到,沒有辦法。

因為已經抓到我這個代罪羔羊,他們也可以順利在 23:00 前收工打包回家。

就這樣,搞了我一個晚上,拖到 22:30 才去接媚妹,真的是很糟糕的一個經驗。

結論就是:

1. 公務員真的很糟糕,無法讓人想像的推卸責任,只會切割,氣死人。

2. 這位稽查先生也很奇怪,寧可以這樣被我在背地裡詛咒一輩子,也要開單。

3. 板子我已經拿回來了,充其量我只是放置一下,憑什麼開我單?

〈不能說只是因為忘了帶鑰匙,先借放一下嗎?所以有轉身回家的動作。〉

4. 年紀輕輕的就這樣的做事態度,不能為了自己的工作〈目的:美哉永和〉,

做更有意義的規劃?要這樣混吃ㄧ被子嗎?

5. 以後就算是只有一小塊板子,也一定要打電話叫清潔隊來運,

管他媽的浪不浪費社會資源,那這樣家裡的板子就請清潔隊多跑幾趟,

反正清潔隊都甲霸銀銀啦!

6. 既然知道我是冤枉的,何必要開單?何必還要事後的申訴?

浪費更多的人力,好讓人覺得公務員很忙,壓力很大,自作孽!

7. 就在翻閱市公所提供的便民手冊之類的東西,赫然發現:

我被告發的地方離里長住處約莫 10 m,我吵了近 3 個小時,

警察都來了,里長竟來個事不關己,放任心機重、邪惡的清潔隊員欺負無辜里民。

〈哪裡親民愛民了?領錢不做事,選你出來找我麻煩,爛!〉

8. 特地去逛了一下市公所的網站,才知道大型家具一次也規定只能丟 4 樣,

平常沒事,請問路人甲們,誰會去看公所的網站?

※ 令人詬病的"公務員心態",真的是無法想像的糟糕~ ※

後記:今日已經向市長申訴了,不知道市長會不會真的去處裡,

並設身處地位我們這些小市民著想。

如果最後仍是被罰,那就只能失望‧失望‧徹底失望~

茲將此文紀念我即將被罰而離我遠去的錢財,也呼籲和我一樣的人一起去投訴,

順便狀告水果日報或是數字週刊,又是醜聞一件,功德一件~喔迷托佛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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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vr3205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3) 人氣()